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山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Shando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SDCT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山東省內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專業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誠信原則、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山東省注冊稅務師行業黨組織,指導和推進全省注稅行業黨建工作,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行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國家社團組織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規定;
(二)執行國家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規定,指導稅務師行業按規定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
(三)開展山東省內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四)制定山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辦理會員入會登記;
(五)制定山東省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范、執業準則、從業規則、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開展會員年度自律檢查;
(六)接受稅務機關委托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七)接受委托負責山東省內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八)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九)接受委托開展山東省內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工作;
(十)接受委托負責山東省內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
(十一)接受委托負責建立山東省內稅務師職業資格誠信檔案,并提供查詢服務;
(十二)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三)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四)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十六)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七)組織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十八)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九)辦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二十)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單位會員分為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取得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資格,或財稅系統、社會各界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或其他涉稅從業人員;
(二)擁護本團體章程;
(三)維護和遵守本團體各項行規、制度;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定程序經稅務機關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及省外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其它涉稅中介機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三)擁護本團體章程;
(四)維護和遵守本團體各項行規、制度;
(五)沒有違法執業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本人自愿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享有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三)參加團體舉辦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團體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團體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等信息服務;
(六)通過團體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對本團體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九)監督團體會費的收支。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遵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稅務師自律管理辦法》;
(二)遵守團體章程,執行團體決議,維護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團體活動,關心支持團體工作,經常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執業,維護團體聲譽;
(五)遵守稅務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六)接受團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按期交納會費;
(八)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九)承辦團體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團體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觸犯國家法律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1年不參加會員自律檢查、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1年不履行除會員自律檢查、繳納會費外其它義務的,可勸其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采取協商或者選舉的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團體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但必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的人數一般為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為單數。理事喪失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一)代表本團體進行國際交流;
(十二)審定其它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由輪值會長決定即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秘書處,為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團體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和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研究處理相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職責、工作規劃、委員的聘任,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批準。
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代為負責。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負責研究確定重要的或應急的事項,做出工作部署。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由輪值會長提議即時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輪值制,由2名副會長進行輪值,輪值順序根據得票高低確定,輪值期限2年。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不參與輪值的副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輪值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團體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輪值會長工作,受輪值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權簽署重要文件和辦理重大事項;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本團體財務管理日常工作;
(七)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團體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團體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三)本團體開展宣傳、調研、經驗交流、培訓、國內國際交往和出版書刊;
(四)稅務師行業獎勵經費;
(五)向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上交會費;
(六)其它合理支出。
本團體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依照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管理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依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2018年3月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