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專業勝任能力——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1.1.1號(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依法、公正提供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執業行為,確保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
第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通過教育培訓和工作實踐獲取并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確保為委托人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
第四條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術語:
(一)專業勝任能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并勝任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包括基本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實務經驗、職業技能、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
(二)基本專業知識,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持續了解掌握的當前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和相關理論基礎知識,包括稅務、財務會計、相關法律、信息技術知識和與涉稅專業服務相關的其他知識。
(三)專業資質,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應當具備的專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資格。
稅務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四)實務經驗,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從實踐中獲得或積累的知識或技能,包括在涉稅專業服務實踐中積累獲得的業務經歷、經驗和創新方法。
(五)職業技能,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完成一定職業任務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運用能力、納稅審核技術、人際溝通能力以及企業管理能力等。
(六)專業能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職業能力,包括政策解讀能力、稅收策劃提案能力、稅會差異審核鑒證能力、業務報告撰寫能力、風險識別處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稅專業服務業務應當具備不同的專業能力。
(七)職業道德素養,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業務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勤勉盡責、全面、及時地完成專業服務。
第二章 基本專業知識
第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持續學習更新基本專業知識。
第六條 稅務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領域:
(一)稅法基本原理;
(二)各稅費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國際稅收;
(四)涉稅服務實務。
第七條 稅務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稅法基本原理,包括稅法概述、稅收法律關系、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稅法的運行、稅法的建立與發展等稅法基本原理方面的專業知識;
(二)各稅費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關稅、環境保護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基本社會保險等稅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國際稅收相關專業知識,包括國際稅收抵免制度、國際稅收協定、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合作等國際稅收方面的專業知識;
(四)涉稅服務實務,包括涉稅專業服務的歷史發展、業務范圍、行政監管制度與行業自律管理;稅收征收管理;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涉稅會計核算;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涉稅鑒證與納稅情況審查服務;稅務咨詢服務、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服務以及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稅務行政訴訟代理、涉稅培訓和稅務服務信息化管理等涉稅服務實務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八條 財務會計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領域:
(一)財務;
(二)會計。
第九條 財務會計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財務,包括財務管理、財務預測和財務預算、籌資與股利分配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財務分析與評價等專業財務知識;
(二)會計,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和產品成本、所得稅會計、會計調整、財務報告、合并財務報表等專業會計知識。
第十條 相關法律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領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條 相關法律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專業知識;
(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許可法律制度、行政處罰法律制度、行政強制法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法律等行政法律專業知識;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與稅務相關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等專業刑法法律知識。
第十二條 信息技術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領域:
(一)信息物化技術知識;
(二)信息非物化技術知識。
第十三條 信息技術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術知識,包括多媒體電腦等各種信息設備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術知識;
(二)信息非物化技術知識,包括語言文字技術、數據統計分析技術、規劃決策技術、計算機軟件技術等信息獲取與處理的方法與技能方面的信息技術知識。
第三章 實務經驗
第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實務經驗。所稱實務經驗,包括業務經歷和業務經驗。
第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通過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獲得相應的業務經歷。
第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不含業務助理)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業務,應當具備一定年限的業務經歷。
第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通過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積累相應的業務經驗。
第十八條 對涉稅服務人員業務經驗的綜合評價包括工作量、實務中所涉及行業領域、現任職級、出具報告數量、參與經驗分享的頻次共五項評價指標。
(一)工作量,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在一段時間內完成的業務數量;
(二)實務中所涉及行業領域,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業務情況;
(三)現任職級,是指涉稅服務人員當下在所在事務所具有的職務層次,如一般業務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報告數量,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出具業務報告的數量;
(五)參與經驗分享的頻次,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在稅務師事務所或其他專業平臺分享典型案例或專業經驗的情況。
第四章 職業技能
第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
第二十條 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運用能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準確理解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并將其廣泛應用于專業服務相關業務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納稅審核技術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納稅審核時使用的基本技術和方法,包括審閱分析技術、調查詢問技術、對比分析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 人際溝通能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恰當溝通、傳遞信息、團隊協作、合理判斷并有效決策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企業管理能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的商業視角和管理意識。
第二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重視對高層次職業技能的培養。高層次職業技能至少應當包括:
(一)熟練運用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的能力;
(二)調查和抽象邏輯思維能力;
(三)保持職業懷疑態度的能力;
(四)業務和數據分析能力;
(五)職業判斷能力;
(六)承受和解決沖突能力;
(七)數字化技術應用能力。
第五章 專業能力
第二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第二十六條 根據所提供的業務性質,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讀能力、稅會差異調整能力、鑒證審核能力、稅收策劃提案能力、風險識別處理能力。
(一)政策解讀能力,是指及時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動態、梳理分析政策、領會政策實質的能力;
(二)稅會差異調整能力,是指正確理解稅會差異點、準確處理稅會差異的能力;
(三)稅務鑒證和審核能力,是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熟練運用納稅審核技術對被鑒證人涉稅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鑒定和證明,并出具書面專業意見的能力;
(四)稅收策劃提案能力,是指依據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為滿足委托人特定目標提供的稅收策劃方案和納稅計劃的能力;
(五)風險識別處理能力,是指正確感知和識別涉稅服務業務面臨的風險,能夠分析風險并且主動選擇適當有效的方法進行規避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從事納稅代理申報、一般稅務咨詢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需要具備基本專業知識;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還需要相應的專業資質、實務經驗及實質性獨立要求;從事稅收策劃業務和稅務顧問業務,還需要相應的專業資質和一定年限的業務經歷。
第二十八條 涉稅專業服務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的專業能力至少應當包括:
(一)基于高質量完成涉稅專業服務的領導能力;
(二)在遵循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下形成結論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戶與涉稅專業服務工作的能力;
(四)向項目組成員合理分配工作任務以最終完成涉稅專業服務工作并出具報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監督和執行涉稅專業服務業務的能力;
(六)對已執行的涉稅專業服務工作進行咨詢、評價和討論的能力。
第六章 職業道德素養
第二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相關規范。
第三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保持實質性獨立;提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應當保持形式上獨立。
第三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勤勉盡責。所稱勤勉盡責,是指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業務規范的要求,保持職業懷疑,運用職業判斷,獲取評價證據,形成合理意見,體現應有的專業性和職業水準。
第三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如實體現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經驗,在必要時應當尋求專家等第三方的建議和幫助。
第七章 職業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后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服務勝任能力,保持終身學習的職業理念。
第三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為其涉稅服務人員保持并提高涉稅專業服務勝任能力提供適當的機會和資源,并予以規范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以參加有組織的職業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職業繼續教育,以取得并保持專業服務勝任能力。
第三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臨時中斷執業且仍有意愿繼續執業時,應當在執業中斷期間按照稅務師行業協會的要求參加職業繼續教育,以保持涉稅專業服務勝任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