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指引——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2.2號(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的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發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一般稅務咨詢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審慎評價委托人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業務委托;
(二)及時向委托人提供服務和提交業務成果,以保證委托人按時完成辦稅業務;
(三)咨詢意見符合委托人的實際情況。
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
(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違反執業原則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的規定。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一般稅務咨詢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成果提交等業務各階段,充分考慮服務項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采取相應措施將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八條 本指引所稱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對委托人日常辦稅事項提供咨詢的服務行為。
第九條一般稅務咨詢業務主要包括:納稅申報咨詢、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等事項。
納稅申報咨詢是指,為幫助委托人正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涉稅服務人員依照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判斷,向委托人提供納稅申報涉及的稅收政策、稅款的計算、納稅申報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與確定以及申報文件提交等事項的咨詢服務。
稅務事項辦理輔導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辦理信息報告、稅務發票、稅收優惠、稅務證明以及稅收風險應對等稅務事項輔導的服務。
稅務信息提供是指,涉稅服務人員將收集的稅務法規、公告、通知等稅務信息,提供給委托人的服務行為。
稅務政策解答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業務事實,向其提供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咨詢服務。
第十條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服務的主要目標:
(一)增強委托人稅法遵從度;
(二)提高委托人辦稅效率;
(三)降低委托人辦稅風險;
(四)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五)規范委托人稅務事項處理。
第三章 業務承接與委派
第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要求,在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前,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
(一)委托人的信譽、誠信可靠性及稅法遵從度;
(二)委托目的和目標;
(三)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四)內部控制和財務會計制度及執行情況;
(五)稅務風險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之前被稅務機關處罰的行為性質;
(七)委托人的財務、稅務知識的理解和處理能力;
(八)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九)稅務師事務所是否能夠承擔相應的風險;
(十) 其他有損于執業質量的情況。
第十二條調查評估的范圍可根據服務的具體內容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前,與委托人就服務期限、服務范圍、服務方式、業務成果體現形式、提交方式以及協議順延、終止、另行簽訂業務委托協議的情形等事項進行溝通。
第十四條 業務委托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背景或原因;
(二)服務范圍及內容;
(三)服務期限;
(四)主要服務人員;
(五)服務方式;
(六)業務成果體現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務收費;
(八)需另行簽訂業務委托協議的情形;
(九)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業務的,在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后,應當獲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層對其提供各項資料和陳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的承諾聲明。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委托事項的需要選定具有勝任能力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 項目組結構原則上設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助理三級。
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業務可以適當簡化項目組層級和業務復核程序。
第四章 業務計劃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制定業務計劃。業務計劃應由項目負責人制定,業務計劃包括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的,應當制定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
提供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服務的,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將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合并,制定簡化的業務計劃。
第十九條 納稅申報咨詢的總體業務計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基本概況、經營狀況、行業涉稅特點、生產或經營過程、執行的會計制度和相關的稅收政策等;
(二)項目目標、范圍、咨詢策略;
(三)項目組成員及級別和主要工作領域;
(四)業務成果的質量保證和復核安排;
(五)業務成果體現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時間;
(六)重要風險領域或事項。
第二十條 納稅申報咨詢的具體業務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的服務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溝通程序等;
(二)具體工作流程;
(三)負責具體工作事項的人員、起始時間、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負責業務成果的質量保證和復核的人員安排;
(五)擬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項;
(六)服務團隊及委托人溝通交流機制;
(七)重大風險事項的定義及內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條 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的業務計劃內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基本概況、經營狀況等;
(二)委托事項業務成果的具體形式和時間進度安排;
(三)工作事項及分工;
(四)服務過程風險事項和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業務計劃經稅務師事務所內部程序審批后實施。稅務師事務所應重點審核業務計劃的下列事項:
(一)重要風險的確定和評估是否準確、措施是否恰當;
(二)計劃是否全面、可行;
(三)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四)項目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五)業務計劃能否達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標。
第二十三條 業務計劃應當與委托人進行討論后實施。
第五章 業務實施
第二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本業務時,應當充分理解本業務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的服務,區分本業務與納稅申報代理、其他稅務事項代理以及專業稅務顧問業務的不同,根據具體的委托內容實施適合的工作程序,實現服務目標。
第二十五條 納稅申報咨詢業務的實施內容包括資料收集、專業判斷、咨詢意見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根據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納稅申報全流程咨詢服務,也可就申報過程的某些環節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納稅申報咨詢的資料收集范圍應根據所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委托內容合理確定。納稅申報咨詢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礎性資料和補充性資料。
基礎性資料包括: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真實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書面聲明;
(三)與納稅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及憑證;
(四)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五)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數據、報告;
(七)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八)納稅申報資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稅務機關檢查處理、處罰資料;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
補充性資料是涉稅服務人員為完成專業判斷,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資料和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調查、了解的記錄。
第二十八條 納稅申報咨詢的專業判斷事項包括:稅收政策的適用性、稅款的計算、納稅申報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與確定以及申報文件提交等事項。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專業判斷時,應根據所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確定專業判斷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執行納稅申報咨詢專業判斷時,應當注意納稅申報咨詢服務事項對專業判斷的不同要求,合理確定專業判斷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并關注以下事項:
(一)提供納稅申報涉及稅收政策咨詢時:稅收法規的收集范圍是否全面、對稅收法規和委托人提供的業務事實的理解是否準確;
(二)提供稅款的計算咨詢時:特別資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適當、對稅收法規和委托人提供的業務事實的理解是否準確;
(三)提供納稅申報表填制咨詢時:所填制的內容與納稅申報表的項目是否匹配、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詢時:附送資料是否適當、齊全、完整;
(五)提供申報文件提交咨詢時:對委托人的提交時間、方法等事項的提醒以及對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平臺提示的申報異常的處理是否及時。
第三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務事項辦理輔導時,應當根據所輔導的具體事項指導委托人進行資料收集,并關注以下事項:
(一)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基礎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報告、跨區域涉稅事項、資格信息報告、特殊事項報告等事項輔導時,應按照稅務機關所規定的辦理材料要求進行資料歸集;
(二)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辦理發票事項輔導時,應分清辦理發票印制、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發票開具和保管、發票相關服務等事項情況,按照稅務機關所規定的辦理材料要求進行資料歸集;
(三)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辦理稅收優惠事項輔導時,應分清減免稅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放棄減免稅等事項情況,按照稅務機關所規定的辦理材料要求進行資料歸集,同時應分清辦理優惠核準、優惠備案所需的資料;
(四)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稅收證明事項輔導時,應分清委托人資產、行為、收入征(免)稅情況,按照稅務機關所規定的辦理材料要求進行資料歸集。
第三十一條 稅務事項辦理輔導應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的基礎信息是否完備;
(二)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是否齊全;
(三)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五)申請辦理的資料信息填寫內容是否完整;
(六)辦理稅務事項所準備的資料與委托人的事實以及申報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關注事項。
第三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稅務信息提供服務時,應當經常關注稅務機關的網站、公眾號、電子公告板等媒體的公告發布,及時將相關稅務信息的內容提供給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 稅務政策解答的業務實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業務事實;
(二)準確判斷業務事實所適用的稅收法規;
(三)及時提供業務成果。
第三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開展一般稅務咨詢服務時應當制定業務質量監控制度,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不同的質量監控。
第三十五條業務質量監控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
(二)稅收政策選用是否準確;
(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
(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
第三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業務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委托人的稅務違規行為應及時告知并提示相關風險。對委托人下列風險事項,應當與委托人討論并告知其后果,同時考慮解除業務委托協議的可能性。
(一)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過程中發現委托人存在多個賬簿、偽造或修改財務數據和重要證據;
(二)提供辦理稅務事項輔導過程中發現本項目是委托人損害國家稅收利益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擬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稅服務人員征求意見。
第六章 業務成果
第三十七條 一般稅務咨詢的業務成果形式包括書面報告、電子報告、意見書、記錄等,通過郵寄、傳真、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條 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業務服務的,業務成果為咨詢業務報告。
咨詢業務報告包括封面、前言、目錄、背景、執行程序、告知事項、咨詢期間、分析過程和服務結果以及建議、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納稅申報的全流程咨詢服務的,業務報告應包含涉稅服務人員填制的建議納稅申報表。
第三十九條 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稅務政策解答以及稅收信息提供的業務成果形式為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的郵件、傳真或告知記錄等,應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請咨詢事項名稱;
(二)提請咨詢日期和事項內容;
(三)咨詢意見;
(四)咨詢意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五)業務成果提交時間、被告知人;
(六)涉稅服務人員。
第七章 業務記錄
第四十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一般稅務咨詢業務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一般稅務咨詢的服務過程適當記錄,形成業務工作底稿,并保證業務工作底稿記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下列目標:
(一)業務工作底稿能夠提供充分、適當的證據,證明稅務師事務所完成了業務委托協議的義務;
(二)業務工作底稿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的服務過程符合業務規范。
第四十二條 業務工作底稿應當清楚反映:
(一)服務項目名稱和業務的性質;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稱;
(三)項目所屬期間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稱和索引;
(五)業務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六)實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過程;
(七)業務成果;
(八)業務工作底稿編制人和復核人的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工作底稿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業務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訂是否及時;
(二)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是否真實、全面,簽字手續是否完備;
(三)以復印件、電子及其他介質等非原件作為業務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執行;
(四)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是否及時。
第四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一般稅務咨詢業務工作底稿設置臺賬,為按照49號公告和43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提供依據。
第八章 業務檔案
第四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業務檔案的真實、完整。
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檔案是如實記載咨詢業務始末、保存涉稅資料、涉稅文書的案卷。
第四十六條 一般稅務咨詢業務完成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業務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按期保管。
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檔案應當本著誰服務誰立卷的原則,實行一戶一檔,建立立卷歸檔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七條 一般稅務咨詢檔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一)業務委托協議、業務計劃;
(二)業務工作底稿;
(三)服務過程形成的業務記錄,計稅資料匯總、計算、審核、復核以及各種涉稅文書制作等;
(四)業務成果及委托人對業務成果的接收函;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及有關證據資料、委托人對原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進行保證的聲明書;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業務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護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如實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第五十條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2.稅務事項辦理輔導業務(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服務)委托協議(參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