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3.1.4.1號(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代理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代理業務(以下簡稱“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按委托協議的約定執行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委托人的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事項進行資料歸集和專業判斷,在委托業務范圍內依法對委托人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服務并協助其完成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行為。本指引所稱委托人是指需要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的自然人納稅人。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期限和內容,代理委托人如實向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做到申報資料齊全、邏輯關系正確、稅額計算準確、納稅申報及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歸集資料、專業判斷、業務實施、后續管理、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業務承接與委派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接受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前,需對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項做出相應的風險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委托人是否能夠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委托人是否存在不合理要求或其他限制業務實施的行為;
(三)委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
(四)其他有損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執業質量的情形。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的,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授權代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委托人應簽署誠信聲明,保障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并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與稅務師事務所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如接受扣繳義務人集中為委托人委托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提供各委托人在本單位的綜合所得納稅信息,協助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獲取各委托人的直接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協議應明確委托人在委托事項中承擔補充扣繳義務人以外取得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的義務,并對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承擔最終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承接或保持業務時,與委托人簽訂保密協議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委托人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為本指引的委托人: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實際辦理時,適用的納稅主體范圍需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當年發布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存在第十條情形的為本指引的委托人。
第二節資料收集
第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收集委托人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所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手機號碼、電子郵箱、聯系地址、任職受雇單位信息、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等。
第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收集委托人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綜合所得收入(含境外收入)、免稅收入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工資表、銀行流水、境外收入完稅證明、外籍個人八項補貼發票等。
第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收集委托人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綜合所得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捐贈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社保及公積金繳納記錄、捐贈票據、子女受教育信息、貸款(租房)合同、住房貸款(租房)合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票據、年金繳納記錄、商業保險購買合同等。
第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收集委托人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綜合所得稅額減免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殘孤烈相關證件、申報減免金額證明等。
第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收集委托人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綜合所得已繳稅額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境內外已納稅金的申報表及完稅證明等。
第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收集資料范圍限于從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獲取的所有納稅記錄及委托人補充提供的與計算年度綜合所得相關的信息資料,同時提示委托人提供資料信息不完整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收入類關注事項
第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收入來源地判定:工資薪金所得及勞務報酬所得是否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尤其是境內外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擔任職務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須注意工資薪金的收入來源地判定是否正確);稿酬所得是否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否因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
(二)工資薪金所得需審核個人是否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金額是否準確列示,是否存在錯報漏報的情形;委托人取得稅后工資的,在個稅匯算清繳時重新計算的稅前收入額是否正確;
(三)勞務報酬所得需審核個人是否因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關系的獨立勞務取得的,金額是否準確列示,收入是否為個人所得稅稅后金額,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已繳納的相關稅費是否抵扣;
(四)稿酬所得需審核個人是否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其金額是否準確列示,專業人員在本單位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是否誤記為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審核個人是否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金額是否準確列示。
第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免稅收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收入事項,應當審核研發人員所屬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是否符合規定,研發人員是否符合減免條件;
(二)外籍個人八項補貼免稅收入事項,應當審核各項補貼是否符合規定,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是否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其他免稅收入政策的審核。
第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如有政策變更遵從新政策規定):
(一)委托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在預扣預繳時已選擇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的,應當審核委托人是否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取得多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是否選擇其中一筆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其余獎金并入綜合所得;
(二)委托人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應當審核是否單獨計稅;
(三)委托人為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傭金收入的,應當關注展業成本的計算是否準確,計算綜合所得時附加稅費是否扣除;
(四)委托人取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應當審核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單獨計稅條件;
(五)其他綜合所得收入調整項目的審核。
第四節扣除類關注事項
第二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專項扣除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申報金額與實際繳存金額是否一致;
(二)社保公積金實際繳存金額是否超過當地規定的可扣除上限;
(三)是否存在專項扣除重復扣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核對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金額,關注有無重復填報或不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而填報信息的情況;
(二)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額內填報,有無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是否與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查詢數據一致;
(三)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與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是否重復填報,若委托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是否為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
(四)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若委托人為非獨生子女,其分攤的扣除額度是否超過1,000元;
(五)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委托人取得的資格證書是否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發證日期所屬年度是否為當年扣除年度;
(六)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是否符合學前教育或者學歷教育要求,委托人在其子女因病休學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期間是否連續填報扣除;
(七)采用紙質申報方式的,應重點關注各項專項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額內填報。
第二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其他扣除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填報企業(職工)年金,關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額是否在限額范圍內列示;
(二)填報商業健康保險費,關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額是否在限額范圍內列示;
(三)填報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關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額是否按年度工資薪金金額6%計算的金額與12,000元孰低作為上限金額;
(四)其他扣除的稅費,關注是否存在多計少計的情況,并核對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節 稅額減免關注事項
第二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減免稅額,并核對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填報殘疾、孤老、烈屬減免個人所得稅,關注是否已采集證件信息,判斷是否滿足減免條件;
(二)殘疾、孤老、烈屬減免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標準不一致的,是否將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三)填報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關注是否滿足減免條件;
(四)填報其他減免個人所得稅,關注是否滿足減免條件。
第六節其他關注事項
第二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境外所得來源及抵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1.來自不同國家的境外所得是否準確區分并列支;
2.境外所得類型是否準確區分;
3.除綜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的審核請參照《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分類所得的審核;
4.抵免限額是否按照國家、所得類型分別計算;
5.以前年度結轉抵免額、本年已納稅額是否準確列支,有無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料;
6.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我國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第二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捐贈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當期存在多個所得項目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存在預扣預繳時未充分抵扣的情況;
(二)準予扣除的捐贈項目,捐贈日期所屬年度是否為當年扣除年度;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取得捐贈票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有無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
(四)捐贈支出全額扣除的,是否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特定事項或特定公益組織。
第二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一)委托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是否與中國政府簽訂了相關稅收協定;
(二)享受協定名稱、適用協定條款、享受協定待遇所得金額及減免稅額是否準確;
(三)委托人是否向對方國家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第七節申報準備
第二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協助委托人完成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實名注冊。委托人為無住所居民個人的,需通過辦稅服務廳領取注冊碼完成注冊。
第二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信息進行資料歸集,依據專業判斷進行數據整理、邏輯計算。
第二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整理后的數據為委托人選擇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所適用的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并確認申報方式。
第三十條稅務師事務所對填制的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應當履行質量復核和監控程序。
自行納稅申報表完成后,委托人、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經辦人及代理機構處,分別履行簽章和簽字手續。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及時為委托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
第八節 納稅申報
第三十一條委托人選擇電子稅務局申報的,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機關涉及的資料清單管理和涉稅資料電子化的要求,報送相關電子數據信息。選擇郵寄或辦稅服務廳申報的,應當將申報資料郵寄或送至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三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代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退稅的,需要委托人提供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若委托人存在以前年度匯算清繳需要補稅但尚未辦理的情況,涉稅服務人員應協助委托人解決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問題,再辦理本年度個稅匯算清繳申報。
第三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代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補稅的,需要協助委托人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稅款。
第三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代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完成后,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如發現申報數據錯誤的,應及時為委托人辦理更正申報或提示委托人自行更正。更正申報方式應與匯算清繳時選擇的申報方式相同。
第九節后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納稅資料、減免稅額資料,完成個稅匯算清繳申報的計算表、工作底稿、申報表、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等,應自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三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完成個稅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委托協議、授權協議、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按期保管。
第四章 業務記錄
第三十七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個稅匯算清繳申報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個稅匯算清繳申報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以下目標:
(一)適當記錄個稅匯算清繳申報過程,為最終填制匯算清繳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有效收集與整理個稅匯算清繳申報資料信息,確保匯算清繳代理業務過程符合業務規范;
(三)規范記載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情況,為保證執業質量提供依據。
第五章 業務成果與檔案
第三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業務,形成的業務成果一般包括:
(一)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經雙方約定需出具的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四)委托人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應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規定,辦理事項確認、留存備查、整理歸檔、保密要求等業務事項。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個稅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等相關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1.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代理業務報告(自行申報 參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