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盡職調查業務指引——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3.3.4號(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務盡職調查業務(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業務”)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專業稅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盡職調查業務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盡職調查業務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盡職調查業務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的盡職調查業務是指委托人因投資、并購、發行上市(IPO)等商業事務的需求,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即受托人)對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以下統稱“目標單位”)的整體涉稅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并反映稅務風險以及提出涉稅處理意見的活動。
第六條 受托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盡職調查的委托要求、盡職調查獲取的資料等,客觀公正反映目標單位實際涉稅情況、準確判斷稅務風險、及時提供業務報告。
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盡職調查業務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專業稅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委派、業務實施、業務記錄、業務成果、后續管理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資料收集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業務目標和工作計劃,采用向目標單位提出資料需求或通過外部渠道獲取等方式,充分收集目標單位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向目標單位收集的基本資料包括:
(一)目標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照、公司成立的相關文件以及歷史沿革資料、歷次工商變更資料;
(二)目標單位的股權結構圖、分支機構名單;
(三)目標單位的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
(四)目標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五)目標單位使用的信息系統及相關情況;
(六)目標單位內部或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涉稅鑒證、稅收策劃、審計、咨詢、認定報告;
(七)目標單位及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
(八)目標單位的關聯企業名單;
(九)其他基本資料。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向目標單位收集的涉稅資料包括:
(一)目標單位的納稅信用等級情況;
(二)目標單位納稅申報及計算資料;
(三)目標單位的稅款繳納資料;
(四)目標單位稅收優惠文件資料;
(五)稅務機關對目標單位進行檢查的資料;
(六)其他涉稅資料。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向目標單位收集的業務資料包括:
(一)目標單位生產及銷售、提供服務、進行投資的模式及流程;
(二)目標單位的人員數量及構成情況;
(三)目標單位的財務報表、賬簿憑證、歷年審計報告;
(四)目標單位的重大或特定經濟業務合同;
(五)目標單位對外投、融資文件及合同;
(六)目標單位的重大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七)目標單位的關聯交易清單及定價原則;
(八)其他業務資料。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通過外部渠道收集目標單位的資料包括:
(一)目標單位在公開市場交易機構的重大交易、公開信息;
(二)目標單位所處行業的稅務現狀;
(三)目標單位適用的稅收政策、法規;
(四)其他還應掌握的資料。
第三章 調查方法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實施盡職調查工作的過程中,可采用觀察、審閱、詢問、核對、復算、訪談等調查方法。
第十四條 觀察法是對目標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態、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等進行觀看視察,驗證獲取的書面資料或訪談信息是否真實、全面。
第十五條 審閱法是對目標單位的財務報表、賬簿憑證、報告、合同等資料的內容詳細閱讀和審查,以檢查相關涉稅處理是否合規,資料是否真實。
第十六條 詢問法是對目標單位存疑的事項和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理層或經辦人員了解、核實調查事項的相關情況。采取口頭詢問的方式應形成詢問記錄。
第十七條 核對法是將目標單位的相關資料中兩處以上的同一信息或相關信息相互對照,驗證內容是否一致、計算是否正確。
第十八條 復算法是對目標單位各稅種的職業判斷和稅款計算流程、納稅申報表及計算資料的數據重新復核、驗算,通過對特定數據的復算,調查特定事項的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第十九條 訪談是根據業務目標和目標單位的基本情況,選取訪談對象,設計問卷,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并形成書面訪談記錄。訪談問卷應記錄訪談雙方人員姓名、職務、訪談時間、訪談目的、訪談事項、具體答復內容等。
第四章關注事項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充分調查目標單位的內控制度制定是否完善,執行是否到位,包括:
(一)分析目標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購制度、報銷制度、存貨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財務核算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研發制度、納稅申報復核制度等,識別目標單位是否存在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導致的涉稅風險;
(二)結合賬簿憑證、內部及外部報告、經濟業務合同等資料,對目標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調查內控制度執行是否到位,識別目標單位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的涉稅風險;
(三)關注目標單位是否接受過或者正在接受稅務、財政、審計、證券監督等機關檢查,以及檢查結果、整改情況;
(四)結合財務賬表、經濟業務合同、各稅種納稅申報表等資料,對目標單位被委托期間的申報數據進行分析;并結合歷史申報數據對稅種之間的縱向及橫向比較,核實數據準確性及重大差異原因,調查目標單位納稅申報數據是否存在重大涉稅風險;
(五)關注目標單位是否存在補稅的情況,了解補稅的原因及有關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充分調查目標單位日常生產、經營的涉稅處理的合規性,包括:
(一)梳理目標單位生產流程、銷售和提供服務模式,關注不同銷售模式或服務種類中的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二)梳理目標單位投、融資業務模式,關注不同模式投融資業務中的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三)分析目標單位資產購入、管理、處置等環節,關注各環節的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四)分析目標單位人員和薪酬的構成情況,關注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五)分析目標單位獲得利得的情況,包括收入、成本、費用、接受捐贈、稅收返還、訴訟、擔?;蛑俨玫惹闆r,關注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六)重點關注目標單位選擇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合規、審慎;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是否按規定進行申報或備案(查)。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充分調查目標單位重大經濟事項涉稅處理的合規性,包括:
(一)重點關注目標單位的重大并購或重組業務方案和合同,特別是重組業務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是否合規、審慎;對商業事務涉及并購的,重點關注并購后目標對象適用稅收政策變化,特別是優惠政策;
(二)重點關注目標單位的關聯交易類型和業務流程,相關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三)重點關注目標單位的重大資產確認、管理、處置等環節的相關情況,相關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四)重點關注目標單位的重大投資業務初始投資、取得投資收益、投資處置等環節的相關情況,相關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對商業事務涉及投資的,重點關注商業事務達成對目標單位以前年度重大事項的稅務處理影響;
(五)重點關注目標單位的重大經濟業務合同,包括影響重大或金額重大的經濟業務合同,相關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六)重點關注目標單位境外投資情況、對境外所得及虧損等事項的涉稅處理是否合規、審慎;
(七)重點關注目標單位其他盡職調查結果,包括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業務盡職調查等,對相關事項和結論進行對比,分析涉稅情況。
第五章 業務報告
第二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編制、留存業務報告。業務報告應包括業務報告正文及業務報告說明。
第二十四條盡職調查業務報告正文應包含委托目的、責任說明、報告局限性、報告用途等基本要素。
(一)報告委托目的 列明委托人(目標單位)、委托期間及委托目的。
(二)責任說明
1.明確委托人(目標單位)、受托人的責任;
2.明確報告出具后受托人更新報告的責任;
3.其他應明確的責任。
(三)報告局限性 說明報告為盡職調查結果,不作為對目標單位發表的鑒證意見。
(四)報告用途 描述委托人對于報告的適用范圍及用途。
第二十五條盡職調查業務報告說明應包含委托背景及執行程序、目標單位基本情況、涉稅風險及附件等。
(一)委托背景及執行程序
(二)目標單位基本情況 對目標單位提供的資料和與目標單位溝通后所掌握的涉稅數據信息,經過整理提煉后與服務內容進行簡述。包括但不限于:
1.目標單位的行業、注冊地、法人等基本信息;
2.目標單位所涉及財務和經營情況;
3.目標單位所涉稅種、稅率以及享受的稅收優惠等。
(三)涉稅風險 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涉稅問題逐項描述,每項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描述、政策依據、分析結論。
(四)盡調結論性意見
(五)其他事項 描述其他需提示委托人關注的非涉稅問題事項。
(六)附件 報告相關的數據統計或對比圖表、邏輯分析或計算過程、引用的稅收法律和法規依據、證據資料清單、參考文獻目錄等可以作為報告附件。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對提供盡職調查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目標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行政執法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試行。